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万抑郁症患者就业歧视怎么破(2)

来源:国际精神病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西方发达国家对就业歧视大多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一旦被法院裁定实施就业歧视行为,就会被判决对劳动者进行大量的经济赔偿。此外,

西方发达国家对就业歧视大多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一旦被法院裁定实施就业歧视行为,就会被判决对劳动者进行大量的经济赔偿。此外,用人单位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往往不敢挑战法律的权威而产生歧视事件。

当抑郁症患者在社会上遭受到如此不公正的待遇时,会使患者内心积极性受到严重的打击。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不利于抑郁症患者自身疾病的康复,身心的健康,还可能导致其产生自杀等危险想法。更有甚者会产生报复心理,为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民权利的保护神。司法调处社会纠纷,处理适当,可以平息纠纷,加快社会的进步;如果处理不适当,将会埋下社会动荡的隐忧。让抑郁症患者的平等就业获得保障,无疑具有安全阀效能。

还抑郁症患者一片清明

目前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包括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中国劳动立法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以抵消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然而,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由于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完全让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打破“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立举证责任的转移。当原告列举的事实有足够的理由使法院相信原告受到了区别对待时,即可推定事实上的歧视存在。此时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用人单位必须用证据推翻存在歧视的假设。否则,可判定歧视成立。

一旦判定歧视问题成立,还要将就业歧视现象的责任后果加以明确,这样反就业歧视和平等就业权保障才能真正具有现实威慑力和实现路径。就业歧视的责任类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民事责任。对于因患抑郁症而遭受用人单位不平等待遇的抑郁症患者,用人单位应负赔偿责任,包括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特别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的威慑力更强,更能达到减少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行为可能性的目的。

补偿性赔偿主要有复职、升职、支付赔偿金等。惩罚性赔偿有支付侵权期间的双倍薪水,支付双倍违约金、赔偿金并赔礼道歉等。

其二,行政责任。用人单位对抑郁症患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破坏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理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其作出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

其三,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较为严重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设立一个专门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就业促进和反就业歧视方面的争议,是一个殊值借鉴的提议。美国有旨在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执行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英国设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反种族歧视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以促进该地区的就业公平。

在国内设立反就业歧视机构是对单一诉讼救济方式的补充,如该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有侵权行为及时处理,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等。

这种经常性巡视检查制度能够对企事业单位形成监督压力,从而减少对抑郁症劳动者的权益侵害。与司法救济途径相比,设立专门的机构是政府主动进行反就业歧视的重要途径。

这类机构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和消除就业歧视,同时也可以作为事后救济途径,协助弱势群体进行反就业歧视维权。

例如当一个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出现拒绝录用抑郁症患者的情况时,抑郁症患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却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这时受害者便可以向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寻求救济,由该机构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机制与用人单位进行斡旋,最终为受害者提供救济,使他们的合法就业权利得到保障。

工会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因此,有必要通过工会,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加以规范和限制。工会可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事前预防,就是工会应该介入防止用人单位制定任何存在就业歧视的内部规范。按《劳动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文章来源:《国际精神病学杂志》 网址: http://www.gjjsbxzz.cn/qikandaodu/2021/0610/707.html



上一篇:降低精神科病房冲动行为干预使用率的思考
下一篇:社会化的标准你有几条达标

国际精神病学杂志投稿 | 国际精神病学杂志编辑部| 国际精神病学杂志版面费 | 国际精神病学杂志论文发表 | 国际精神病学杂志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国际精神病学杂志》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