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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抑郁症患者就业歧视怎么破

来源:国际精神病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目前,中国有病历记录抑郁症人士已超过3000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生存压力的增大,抑郁症的发病率也逐年提高。 据统计,约13%至20%的人一生中都有抑郁症体验,抑郁症的终

目前,中国有病历记录抑郁症人士已超过3000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生存压力的增大,抑郁症的发病率也逐年提高。

据统计,约13%至20%的人一生中都有抑郁症体验,抑郁症的终生患病率高达9.5%,因此它也被称为“精神病学中的感冒”。

随着现代社会工作生活节奏高速向前推进,社会结构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演变,人们的心理问题逐渐暴露,又缺乏相应的疏通和慰藉渠道,抑郁症患者数量不断增多。

而在就业领域,公众对待抑郁症患者普遍存在着一种社会歧视的态度,他们的平等就业权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抑郁症患者为就业打官司

自2008年,IBM(中国)公司员工袁某将IBM(中国)公司诉至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中国首起因员工抑郁症引发的劳动争议。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抑郁症而产生的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多。

2012年7月27日,一位大学毕业生与首都航天机械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但在同年8月参加公司集训期间,这名毕业生诊断出患了抑郁症,在8月30日接到公司人力资源处的解聘通知,“因你患有抑郁类疾病,根据你我双方签订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接收协议》第二条第5款之规定,你不符合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将你的档案退回学校。”

据此可以得出,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之前,就已经通过内部的规章或者文件,明文规定了拒绝招用抑郁症患者并拒绝与之订立合同。

这名毕业生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其侵犯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平等就业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万元。

然而,被告首都航天机械公司称,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有原告的签字,没有被告印章,故双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不存在聘用关系,那么其要求原告在解聘通知上签字的行为,就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现实情况分析,侵害抑郁症患者平等就业权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拒绝招用或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具体案例只是众多抑郁症劳动者权益遭侵害的一个缩影,却很好地折射出了中国抑郁症患者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的现状。

谁来保护抑郁症患者

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的危害人类身心健康的精神疾病,但不是精神病,更不会发展成精神分裂症。

如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中医科专家范尉文所言,抑郁症并非“精神癌症”,太多的证据可以证明,抑郁症人士同样可以成为职场精英。

大多抑郁症患者不需要终生服药,目前抑郁症的临床治愈率高达80%以上。抗抑郁药物的副作用并不可怕,不会有持久性的伤害,停药后,副作用大多即可完全消失。

然而,在是否聘用抑郁症患者时,用人单位往往会担心其能否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另外,人们对抑郁症的片面认识,也是其平等就业权得不到合理保障的一大因素。

这与目前在反歧视立法工作上的滞后,法律体系中相关条款的尚不完善,相互间矛盾,不能做到法律上的“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等一系列缺陷与不足也有着直接性的关系。

当抑郁症患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否平等就业持有不同的看法时,虽然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致使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

作为社会特殊群体,抑郁症患者在工作中遭受歧视,恰恰就是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权威的体现。

抑郁症患者在就业期间的平等保护有法律条款可循。《劳动合同法》第40条条款反映出,如果该抑郁症患者是在抑郁症治疗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了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仅有当抑郁症患者由于抑郁症严重状态,医疗期间届满后,达到“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程度时,才能够无过失辞退该劳动者。然而,这一条款会被用人单位“忽视”。

保障抑郁症患者的平等就业,应从其求职到就业过程中都给予保障。然而,中国几乎所有法律法规皆未涉及就业歧视法律责任的问题,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现象屡禁不止。

《精神卫生法》中也仅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劳动权益进行法律保护,并未有对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益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缺失,往往会减损法律的效力,正因为如此,极易产生用人单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情况,因为他们无须为此付出成本。


文章来源:《国际精神病学杂志》 网址: http://www.gjjsbxzz.cn/qikandaodu/2021/0610/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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